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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4日 星期四

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提升政治能力落实政治责任 建设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模范机关

■ 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在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居于特殊重要地位、肩负重要职责使命。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有效发挥统筹协调、参谋助手、督促检查、服务保障等职能作用,扎实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经受了许多大战考验,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 踏上新征程,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应有新担当新作为新气象。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胸怀“国之大者”,深化政治机关建设,坚定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强化政治担当,紧紧围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形成强大合力,力戒形式主义,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要提升政治能力,坚持守正创新,更好发挥党委和政府参谋助手的重要作用。要落实政治责任,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模范机关,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报北京9月14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对新时代办公厅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在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居于特殊重要地位、肩负重要职责使命。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有效发挥统筹协调、参谋助手、督促检查、服务保障等职能作用,扎实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经受了许多大战考验,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习近平强调,踏上新征程,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应有新担当新作为新气象。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胸怀“国之大者”,深化政治机关建设,坚定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强化政治担当,紧紧围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形成强大合力,力戒形式主义,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要提升政治能力,坚持守正创新,更好发挥党委和政府参谋助手的重要作用。要落实政治责任,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模范机关,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全国党委和政府秘书长会议9月13日至14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办公厅主任蔡奇出席会议,传达习近平重要指示并讲话。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充分肯定党的十九大以来党委和政府办公厅的工作,对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办公厅工作的能力水平提出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指导性和针对性,为做好新征程上办公厅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

会议强调,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办公厅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办公厅的政治要求、职责定位、主要任务、工作标准、队伍建设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是新时代新征程做好“三服务”工作的根本遵循,我们一定要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到办公厅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要进一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带头做到“两个维护”,紧扣党的二十大确定的目标任务,强化政治担当,切实提高政治把关能力,更好履行抓落实的基本职能,全力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全面提高“三服务”工作能力水平,着力加强统筹协调,着力当好参谋助手,着力确保政令传输安全畅通,着力筑牢保密防线,着力做好服务保障。要落实政治责任,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措施加强办公厅自身建设,努力在各级党政机关中走在最前列、当好“排头兵”,建设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模范机关。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吴政隆作总结讲话。

会议总结交流了党的十九大以来办公厅工作,深入分析办公厅系统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研究了“三服务”工作存在的重点问题,就近期重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 人民日报 》( 2023年09月15日 01 版)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3/0915/c1024-40078078.html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 近日,党中央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作了修订。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批准 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2023年9月1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3年9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健全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第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专业要求,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分类评价;

  (五)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第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第五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一般在市地级以上机关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经批准,部分县(市、区、旗)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公务员较多的机关可以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县级以上机关可以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设职位引进高层次人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等,根据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设置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机构规格设置。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级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具体职级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级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总监: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总监: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高级主管: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高级主管: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高级主管: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高级主管: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管: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管: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管: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管: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专业技术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与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总监:一级巡视员;

  (二)二级总监:二级巡视员、督办;

  (三)一级高级主管:一级调研员、一级高级主办;

  (四)二级高级主管:二级调研员、二级高级主办;

  (五)三级高级主管:三级调研员、三级高级主办;

  (六)四级高级主管:四级调研员、四级高级主办;

  (七)一级主管:一级主任科员、一级主办;

  (八)二级主管:二级主任科员、二级主办;

  (九)三级主管:三级主任科员、三级主办;

  (十)四级主管:四级主任科员、四级主办;

  (十一)专业技术员:一级科员、一级行政执法员。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

  (一)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总监以下职级;

  (二)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总监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高级主管以下职级;

  (三)部分县(市、区、旗)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公务员较多的机关设置二级高级主管以下职级。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职数一般应当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职数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职数较少或者难以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一般由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职级晋升审批权限,分级统筹核定和使用。

  第十四条 中央和省级机关垂直管理的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并以部门领导为主的机构、市地级以上机关的直属单位或者派出机构等,根据机构规格,参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并核定职数。

  第十五条 根据服务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等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以上机关可以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设职位上担任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其中突破规格、职数限额设置的职级,职数单独管理。

  第四章 职务、职级任免与升降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高至低依次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担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厅局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一级、二级总监和一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县处级领导职务或者二级、三级、四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一级、二级主管,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三级、四级主管和专业技术员,应当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与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可以按照规定进行互认转换。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拟任职级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工作实绩、任职年限、纪律作风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的任职年限、程序、审批权限等要求,根据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执行。

  机关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考准考实拟晋升职级人选的政治素质。

  第十九条 对有政治能力不过硬,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涉及党的领导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不足,作风不严不实,职业道德失范,专业技术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被认定为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调整。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或者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被取消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新录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管以下职级层次任职定级。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一级主管以下职级层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设置,重点测查政治素质、专业技术基础知识和运用专业技术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根据职位特点和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有关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进行测查。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按照公务员聘任有关规定,对部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为基本依据,有针对性地设置考核内容和指标,采取体现职位特点的考核方法,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引导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专业素养、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方面,应当按照知识更新的需要,强化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等培训。

  机关应当加强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增强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专业能力。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并根据认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领导职务或者四级高级主管以上职级。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转任的,一般转任相同专业的职位。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转任到相关、相近专业的职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转任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者职级晋升审批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领导职务、职级。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位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工作中进行发明创造,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

  作出杰出贡献且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院士参评、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特殊津贴评定等范围。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参加中央和地方各级重大人才工程、科技奖励和科研项目评选,纳入人才服务保障体系。

  第三十条 机关应当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有公开发表存在严重政治问题言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等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在履行职责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应当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原所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离职从业行为的管理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

  (二)超职数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或者改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标准;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以及考核、奖惩;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批准 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2023年9月1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3年9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健全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突出政治标准,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提高执法效能;

  (五)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第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七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一般在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市地级以下机关或者内设机构设置。根据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实际,省级、副省级城市机关也可以设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等,根据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 中央机关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职位设置等情况每年度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设置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机构规格设置。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级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具体职级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级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督办:十五级至十级;

  (二)一级高级主办:十七级至十一级;

  (三)二级高级主办: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三级高级主办:十九级至十三级;

  (五)四级高级主办:二十级至十四级;

  (六)一级主办: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七)二级主办: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八)三级主办: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九)四级主办: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级行政执法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一)二级行政执法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与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的对应关系是:

  (一)督办:二级巡视员、二级总监;

  (二)一级高级主办:一级调研员、一级高级主管;

  (三)二级高级主办:二级调研员、二级高级主管;

  (四)三级高级主办:三级调研员、三级高级主管;

  (五)四级高级主办:四级调研员、四级高级主管;

  (六)一级主办:一级主任科员、一级主管;

  (七)二级主办:二级主任科员、二级主管;

  (八)三级主办:三级主任科员、三级主管;

  (九)四级主办:四级主任科员、四级主管;

  (十)一级行政执法员: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员;

  (十一)二级行政执法员:二级科员。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

  (一)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督办以下职级;

  (二)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高级主办以下职级;

  (三)县(市、区、旗)机关设置二级高级主办以下职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和副省级城市机关设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的,设置督办以下职级。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职数一般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职数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职数较少或者难以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一般由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职级晋升审批权限,分级统筹核定和使用。

  第十五条 中央和省级机关垂直管理的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并以部门领导为主的机构、市地级以上机关的直属单位或者派出机构等,根据机构规格,参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设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并核定职数。

  第四章 职务、职级任免与升降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拟任职级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任职年限、纪律作风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的任职年限、程序、审批权限等要求,根据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执行。

  机关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考准考实拟晋升职级人选的政治素质。

  第十八条 对有政治能力不过硬,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涉及党的领导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行政执法能力不足,作风不严不实,职业道德失范,行政执法工作不规范不文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被认定为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调整。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二十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办以下职级层次任职定级。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一级主办以下职级层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设置,重点测查政治素质、法律素养和法律执行等能力。

  根据职位特点和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有关心理素质、体能等进行测评。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为基本依据,有针对性地设置考核内容和指标,采取体现职位特点的考核方法,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完成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引导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工作能力、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方面,应当强化法律、法规和执法技能、文明执法、应急处突能力等培训。

  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和服务群众本领。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担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领导职务或者四级高级主办以上职级。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应当转任。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者职级晋升审批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领导职务、职级。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位所要求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第二十七条 机关应当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有公开发表存在严重政治问题言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等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在履行职责中有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违反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主管领导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由所在机关作出回避决定。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应当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原所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离职从业行为的管理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

  (二)超职数设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晋升以及考核、奖惩;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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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3日 星期三

学习语丨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9月11日至17日,以“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为主题的2023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近年来,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指引下,我国网络安全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网络安全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健全,网络安全工作体制机制日益完善,全社会网络安全意识和能力显著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今天,党建网梳理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的部分相关重要论述,邀您一起学习领会。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建设网络强国,要有自己的技术,有过硬的技术;要有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繁荣发展的网络文化;要有良好的信息基础设施,形成实力雄厚的信息经济;要有高素质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人才队伍;要积极开展双边、多边的互联网国际交流合作。

——2014年2月27日,习近平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要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防护,加强网络安全信息统筹机制、手段、平台建设,加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能力建设,积极发展网络安全产业,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2018年4月20日至21日,习近平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我多次说过,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过不了互联网这一关,就过不了长期执政这一关。

——2019年1月25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

网络安全是共同的而不是孤立的。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广大网民共同参与,共筑网络安全防线。

——2016年4月19日,习近平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要依法严厉打击网络黑客、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切断网络犯罪利益链条,持续形成高压态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深入开展网络安全知识技能宣传普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网络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

——2018年4月20日至21日,习近平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国家网络安全工作要坚持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要坚持网络安全教育、技术、产业融合发展,形成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良性生态。

——2019年9月16日,习近平对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作出重要指示

筑牢网络安全防线,提高网络安全保障水平

全天候全方位感知网络安全态势。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没有意识到风险是最大的风险。网络安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一个技术漏洞、安全风险可能隐藏几年都发现不了,结果是“谁进来了不知道、是敌是友不知道、干了什么不知道”,长期“潜伏”在里面,一旦有事就发作了。

——2016年4月19日,习近平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要筑牢网络安全防线,提高网络安全保障水平,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加大核心技术研发力度和市场化引导,加强网络安全预警监测,确保大数据安全,实现全天候全方位感知和有效防护。

——2017年2月17日,习近平在国家安全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要坚持促进发展和依法管理相统一,既大力培育人工智能、物联网、下一代通信网络等新技术新应用,又积极利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新技术应用。要坚持安全可控和开放创新并重,立足于开放环境维护网络安全,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19年9月16日,习近平对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作出重要指示

监制:苗遂奇

审核:古丽娟

责编:王碧薇

校对:王 寒

制作:白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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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向2023北京文化论坛致贺信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 9月1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向2023北京文化论坛致贺信。

  习近平指出,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优秀传统文化,自古就有开放包容、兼收并蓄的文化胸怀,中华文明历来赞赏不同文明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北京历史悠久,文脉绵长,是中华文明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的有力见证。中国将更好发挥北京作为历史古都和全国文化中心的优势,加强同全球各地的文化交流,共同推动文化繁荣发展、文化遗产保护、文明交流互鉴,践行全球文明倡议,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注入深厚持久的文化力量。

  2023北京文化论坛以“传承优秀文化 促进交流合作”为年度主题,由中宣部和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当日在北京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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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公安部第八次合作打击犯罪部长级会议举行 王小洪与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越南公安部部长苏林共同主持

  新华社北京9月13日电(记者袁帅)中越公安部第八次合作打击犯罪部长级会议13日在京举行,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公安部部长王小洪与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越南公安部部长苏林共同主持。

  王小洪指出,习近平总书记与阮富仲总书记共同为新时代中越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擘画了宏伟蓝图,为双方各领域合作提供了重要政治遵循。第七次会议以来,中越公安部在维护政治安全、追逃追赃、打击人口拐卖等多个领域亮点频现,圆满完成了各项重点合作任务。中方愿与越方共同落实两党最高领导人达成的重要共识,深化政治安全、网络安全合作,推进各层级交流合作,加强打击犯罪务实合作,强化多边框架下协调配合,提升执法能力建设水平,努力服务构建具有战略意义的中越命运共同体,为两国和本地区安全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苏林表示,越方愿加强两国执法高层交往,深化各领域执法合作,为各自国家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王小洪与苏林共同签署了中越打击跨境赌博合作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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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权威速览|习近平主席同马杜罗总统会谈时,这样谈中委关系

  9月13日下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人民大会堂同来华进行国事访问的委内瑞拉总统马杜罗举行会谈。一起来看习近平主席的谈话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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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观百场讲坛”第128场举办 宣讲敦煌文化保护传承

  新华社兰州9月13日电(记者张智敏)由中宣部宣教局、光明日报社共同主办的“核心价值观百场讲坛”第128场活动9月13日在甘肃敦煌研究院举行。“文物保护杰出贡献者”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敦煌研究院名誉院长樊锦诗作题为《丝路明珠敦煌莫高窟及其现代文化角色》的演讲。

  樊锦诗从敦煌莫高窟诞生的历史背景出发,细致讲述了莫高窟的发展历程、艺术成就、人文价值。她说,敦煌莫高窟兼收并蓄多元文化养分,形成了发展脉络清晰、自成特色的艺术体系,彰显了恢宏的中国风格、中国气派。

  樊锦诗说,莫高窟从破败不堪到如今保护管理和旅游开放的创新发展,离不开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也离不开一代代“莫高窟人”的努力。敦煌研究院在建立壁画抢救性保护的科学技术体系、努力使莫高窟得以长久保存的同时,建立莫高窟数字展示中心,将文物资源、数字技术和管理功能系统整合,更好地展示和传播了莫高窟的文化价值和内涵。

  “敦煌莫高窟是一座博大精深、兼收并蓄、绚丽多彩、独具特色的世界文化艺术宝库。它对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丝路精神、彰显中华民族博采众长的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义。”樊锦诗说,要更加努力地保护敦煌莫高窟和藏经洞文物,深入研究、发掘、阐释、传承、弘扬其价值和内涵,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提供丰厚滋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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