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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9日 星期二

习近平对四川凉山州金阳县山洪灾害作出重要指示

  习近平对四川凉山州金阳县山洪灾害作出重要指示

  要求全力搜寻失联人员 全面开展调查 加强安全监管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李强作出批示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 8月21日凌晨,四川凉山州金阳县因强降雨突发山洪,造成沿江高速JN1标段项目部钢筋加工场部分人员死亡、失联。

  获悉相关情况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搜寻失联人员,妥善做好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国务院要派出工作组,全面开展调查,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问题,压实各方责任,加强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作出批示,要求抓紧核实情况,全力查找、搜救失联人员,尽快查明原因,汲取教训,并依法严肃追责。

  根据习近平指示和李强要求,应急管理部派出工作组到现场指导搜救工作,四川省、凉山州组织救援力量开展相关工作。目前,各项工作仍在紧张有序进行中。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3/0830/c1024-40066984.html

学习原声·聆听金句丨论必须坚持胸怀天下

中国共产党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党,也是为人类谋进步、为世界谋大同的党。我们要拓展世界眼光,深刻洞察人类发展进步潮流,积极回应各国人民普遍关切,为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作出贡献,以海纳百川的宽阔胸襟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推动建设更加美好的世界。

总监制:刘健

监制:李拯宇

出品:孙志平、陈国军

制片:幸培瑜、罗博

统筹:吴炜玲、王军伟

编导:赵世芸

海报:汪奇文、陈露缘、吴思思

制作:新华FM工作室

新华社音视频部、广西分社联合出品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3/0830/c1001-40066556.html

国务院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国务院日前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推进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建设,积极主动与香港园区协同发展、优势互补,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极点,努力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规划》明确,到2025年,基本建立高效的深港科技创新协同机制,深港科技创新开放合作取得积极成效;皇岗口岸整体完成重建,跨境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实现运转高效的通关查验模式创新;深圳园区监管模式运作成熟,与香港园区基本实现要素流动畅通、创新链条融通、人员交流顺通;建立与香港及国际全面对接的科研管理制度,集聚一批香港及国际优势学科重点实验室集群和卓越研究中心、顶尖企业研发中心,与香港科技合作取得一批重大成果。到2035年,与香港园区协同创新的格局全面形成,科技创新国际化程度居于全球领先地位,创新要素跨境自由有序流动,培育一批世界一流的创新载体和顶尖科技企业研发中心,成为世界级的科研枢纽,有力支撑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广深港科技创新走廊建设。

《规划》从4个方面部署了主要任务:一是协同香港推动国际科技创新,推动深港双方园区协同发展,支持港澳高校优势学科发展能级跃升,联手打造国际一流科技创新平台。二是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中试转化基地,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突破发展,支持先进生物医药技术创新应用,加快布局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发展前沿领域。三是构建国际化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便利科研人员进出,实施货物分线管理,创新科研相关资金跨境流动监管,探索国际互联网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加快建立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高度便利的市场准入制度。四是打造汇聚全球智慧的科技合作平台,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构筑国际创新人才港,完善全方位科研服务,塑造国际化高品质的科研生活社区。

《规划》要求,统筹推进深圳园区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等。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加大指导和支持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合作区在体制机制创新、政策措施细化和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的困难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跟踪督促规划任务贯彻落实,适时组织开展评估。广东省要将深圳园区作为全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前沿阵地和试验平台,做好各项指导支持工作。深圳市要落实主体责任,全力抓好深圳园区建设各项工作。

《 人民日报 》( 2023年08月30日 0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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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的通知

努力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3/0830/c1001-40066484.html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多部报告

  审议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新动能加快壮大 发展质量稳步提升

  本报记者 黄庆畅

  8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栅洁28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5.5%,增速比一季度加快1个百分点。前7个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7.3%,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3.4%。”报告指出,今年以来,国民经济持续恢复、总体回升向好,服务业较快增长,新动能加快壮大,发展质量稳步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就业物价总体稳定,人民生活继续改善,为实现全年目标打下了良好基础。

  对于今年以来经济运行主要情况和亮点,报告从9个方面作了介绍: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政策效果持续显现;积极扩消费促投资,内需拉动作用明显增强;着力支持实体经济,三次产业发展态势较好;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成效明显;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活力稳步释放;统筹推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空间格局进一步优化;扎实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进展;加强经济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安全发展基础不断夯实;切实强化民生保障,人民生活水平持续提高。

  “十四五”规划纲要确定的102项重大工程和年度计划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加快推进。计划执行情况总体较好,经济增长、就业、居民消费价格、国际收支等主要指标符合预期,居民收入、基本养老保险、粮食能源生产、市场销售等相关指标进展顺利,能耗强度继续下降,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稳定。报告进一步指出,总的看,今年以来,在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变化对我不利影响等情况下,我们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着力办好自己的事,科学精准实施宏观调控,坚定不移扩大内需,加大对经济恢复发展的必要支持力度,加强各类政策协调配合,努力畅通国民经济循环,经济呈现出回升向好的发展势头,一季度实现良好开局,二季度延续恢复态势,经济增速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保持领先,展现出我国巨大的发展韧性和潜力。

  报告指出,当前我国经济运行好转主要是恢复性的,增长的内生动力还不强,发展环境充满不确定性,经济运行持续回升的基础仍不稳固。疫情防控平稳转段后,经济恢复是一个波浪式发展、曲折式前进的过程。从国际看,外部环境更为复杂严峻。从国内看,国内需求不足,一些企业经营困难,部分重点领域风险隐患有所积聚,民生保障和改善难度加大。在清醒认识上述困难挑战的同时,更要看到,我国经济具有巨大的发展韧性和潜力,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新发展格局正在加快构建,高质量发展正在全面推进,经济发展仍具有良好支撑和有利条件,我们有信心有条件有能力推动经济结构持续向优、增长动能持续增强、发展态势持续向好。

  报告提出,下半年,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个战略任务,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宏观政策调控力度,着力扩大内需、提振信心、防范风险,不断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好转、内生动力持续增强、社会预期持续改善、风险隐患持续化解,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在加大宏观政策调控力度方面,报告明确,精准有力实施宏观调控,强化各类政策协调配合,继续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强逆周期调节和政策储备。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资金使用,督促地方用好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兜牢兜实基层“三保”底线。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发挥总量和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推动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和个人消费信贷成本稳中有降。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进一步活跃资本市场。强化宏观政策统筹协调,扎实开展“十四五”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健全政府与民营企业、制造业企业、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等各类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做好预期引导,提振市场发展信心。

  在加大民生保障力度方面,报告提出,强化落实就业优先政策,着力促进青年等重点群体就业,持续做好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等就业帮扶。持续促进居民增收,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鼓励地方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加大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力度。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继续抓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全力做好洪涝等灾害防范和抢险救援工作,切实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报告还对积极扩大国内需求、大力推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持续深化改革开放、全面抓好农业农村工作、深入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扎实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等工作进行了明确。

  

  审议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回升向好

  本报记者 张天培

  8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刘昆28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

  据介绍,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贯彻预算法和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预算,加力提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优化支出结构,增强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民生保障,加快预算执行,改进财政管理,进一步强化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回升向好。

  报告指出,强化财税政策供给,支持经营主体更好发展。一是完善税费支持政策。统筹考虑助企纾困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在全面评估基础上,年初及早明确延续和优化部分税费优惠政策,加强政策解读,简化办理流程,确保政策落准落稳。二是加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扶持力度。在加强风险防控基础上,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引导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扩大再担保业务规模,带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等融资增信支持;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引导地方扩大融资担保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三是大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启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探索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有效模式;持续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财政奖补工作;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作用,以市场化方式引导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在积极促消费扩投资、着力扩大国内有效需求方面,报告提到,一是促进消费加快恢复。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释放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引导地方支持重点城市加快构建配送顺畅、运转高效的流通网络等。二是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优化专项债券额度分配,重点向经济大省特别是制造业集中地区倾斜,优先支持成熟度高的项目和在建项目;支持开展第二批外经贸提质增效示范,发挥好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促进外贸稳规模优结构。

  另外,报告还介绍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坚持创新引领、推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方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在持续增加民生投入、强化民生兜底保障方面,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在全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方面,强化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稳步推进乡村建设发展;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方面,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加强生态系统治理和保护、支持加快绿色低碳发展。

  关于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情况,报告介绍,首先,加快预算批复下达。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中央财政及时批复部门预算,抓紧下达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督促地方和部门尽快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充分用好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其次,强化预算执行监控。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全国财政运行监测中心,逐步实现财政资金从预算安排源头到使用末端全流程动态监测。组织开展预算执行监督专项行动。第三,深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加快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将绩效理念深度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对部分新出台或到期延续的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第四,全力保障基层财政平稳运行。压实地方主体责任,推动省市下沉财力,加大对困难地区和基层的支持力度。严格“三保”支出预算编制、执行、库款保障等各环节管理,组织地方全面摸排和重点核查基层“三保”保障情况,强化财政运行监测预警,对苗头问题和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兜牢兜实基层“三保”底线。

  总体来看,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总体平稳,有力保障了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同时,财政运行和预算执行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报告强调,下一步将重点加力提效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做强做优实体经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

  

  审议关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

  我国粮食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升

  本报记者 张 璁

  8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栅洁28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工作情况。

  据介绍,近年来,我国粮食生产稳步发展,市场供应充足、运行总体平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挑战能力不断增强,粮食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升。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上,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健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政策体系;夯实发展基础,稳步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政策保障,调动地方重农抓粮和农民务农种粮积极性;健全粮食流通体系,着力提升应急保障能力;有效开展市场调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全链条节粮减损;深化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粮农治理。

  报告显示,我国粮食产量连续8年稳定在1.3万亿斤以上,2022年粮食产量13731亿斤,粮食单产每亩386.8公斤,较5年前分别提升了498亿斤、13公斤;人均粮食占有量达486.1公斤,高于国际公认的400公斤的粮食安全线。

  当前,我国粮食安全仍面临一系列风险挑战,需要妥善应对。报告介绍了我国粮食安全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近年来我国极端气候事件有所增多,农业灾害风险加大。与此同时,粮食作物病虫害连年发生、数量增多、范围加大,对我国粮食生产造成不利影响。二是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守住耕地红线的基础尚不稳固,耕地“非粮化”“非农化”问题依然突出,耕地撂荒现象时有发生。报告显示,需持续关注的风险挑战包括:粮食供求紧平衡态势长期存在,资源环境约束持续偏紧,科技创新能力依然存在短板,比较效益低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

  报告指出,下一步,将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着力化解国际粮食市场不利影响,坚决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底线。

  在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上,强化粮食安全法治保障,推动出台粮食安全保障法、耕地保护法。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压实地方责任,加快形成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在大力落实藏粮于地方面,进一步采取过硬实招,压实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决不突破。编制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方案,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充分挖掘盐碱地综合利用潜力,全面摸清盐碱地资源状况,研究编制盐碱地综合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实施方案,分区分类开展盐碱耕地治理改良,加快选育耐盐碱特色品种,大力推广盐碱地治理改良的有效做法,做好盐碱地特色农业大文章。大力发展农田水利,在水土资源条件适宜地区新建一批大中型灌区,加快推进现有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

  在积极推进藏粮于技上,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全面实施农业生物育种重大项目,提高种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组织开展联合攻关,推进育繁推一体化发展,加快培育一批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粮食作物品种,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把当家品种牢牢攥在自己手里。

  报告强调加大农业保护支持力度。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积极性。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推动农业资金更多向粮食主产区倾斜。支持主产区发展粮食加工产业,把更多增值收益留在主产区。调动农民务农种粮积极性。建立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坚持并落实好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推进农业保险提质增效,增强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的能力;加大金融支持,带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向粮食产业;鼓励发展订单农业,推进粮食产销衔接;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及面向小农户的代耕代种等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粮食生产现代化水平。

  此外,报告还介绍了切实提升粮食调控能力、加快构建现代粮食产业和流通体系、不断提高多元食物供给能力、深入开展粮食节约减损行动等方面的工作考虑。

  

  关于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的报告显示

  今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10.06万亿元

  本报记者 黄庆畅

  8月28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刘昆作了关于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的报告。

  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无偿拨付的资金,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解决地区财政不平衡问题,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政府实现调控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近年来,中央财政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2023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达到10.06万亿元。

  报告介绍了近年来转移支付管理制度改革情况:健全转移支付制度顶层设计,建立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完善预算管理,切实强化绩效管理。报告表明,随着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完善,转移支付的政策效能持续释放,为推动地区间财力均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保障国家重大政策落实提供了制度保障,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现:均衡地区间财力配置,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加大“三保”支持力度,保障基层财政平稳运行;引导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国家重大战略财力保障,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落实的重要保障。报告明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有关要求,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在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划分的基础上,认真落实预算法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改革重点,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促进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更加规范、分配方法更加科学、管理手段更加有效、法律制度更加健全,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

  一是推动完善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推动修改预算法,将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单独作为一类管理,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上升为法律,为深化转移支付改革提供法律支撑。适时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条例等配套法规,对转移支付的功能定位、分类体系、设立程序、分配管理、退出机制等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二是建立健全转移支付分类管理机制。根据各类转移支付的功能和特点,分类施策,精准发力,不断完善管理措施,提高科学性。

  三是改进转移支付预算编制。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调整优化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更好地体现财政事权改革成果。细化转移支付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落实到地区的比例。

  四是加强转移支付分配使用和绩效管理。优化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完善支出成本差异、财政困难程度评价方法等工具,探索建立区域间均衡度评估机制及指标体系,合理确定支出标准和支出责任分担比例。强化资金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确保将资金用在刀刃上。

  五是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督促指导省级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划分,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推动省级结合财力可能加大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省内财力均衡。

  

  关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的报告显示

  社会公众反家庭暴力意识逐步提高

  本报记者 张天培

  8月28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黄晓薇作了关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坚决依法履职,完善配套措施,齐抓共管共治,着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广大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之基更加夯实。

  报告显示,7年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成效显著,反家庭暴力工作实现了新发展,社会公众反家庭暴力意识逐步提高,家庭暴力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司法机关干预处置家庭暴力更加及时,涉家庭暴力的人身伤害犯罪案件数量不断下降。

  报告指出,在加强顶层设计,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方面,主要包括纳入规划纲要,在国家发展大局中统筹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强化政策指导,积极构建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度体系;加强联动会商,形成反家庭暴力齐抓共管工作合力。

  在强化干预处置措施,增强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方面,报告介绍了4方面情况:

  首先,实行强制报告,解决未成年人遭家庭暴力“发现难”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等联合发文,明确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主体类型、适用范围和责任认定。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同步倒查强制报告落实情况。民政部指导各地发挥村(居)委会人员、儿童主任等队伍优势,及时发现报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指导有关医疗机构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医疗服务。有的地方在医院、妇幼保健院设置机制,专门处理医生报告的线索,并纳入医院统计系统。国家疾控局在300余个医院建立伤害监测系统,持续、系统地收集并分析信息。

  其次,及时出警告诫,预防家庭暴力行为激化升级。公安部对家庭暴力警情处置进行规范,各级公安机关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做到快速出警、及时处置。各地加强告诫执法,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台了告诫实施制度,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实行分级干预机制等。

  第三,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防止暴力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指导文件,细化相关规定,完善配套措施,有效解决制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发挥作用的瓶颈问题,鼓励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立案“绿色通道”,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做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跟踪回访工作。

  第四,行使检察职能,依法办理涉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的案件,充分研判行为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准确适用法律。探索将部门履行反家庭暴力法职责不力的情形纳入检察公益诉讼监督范围。

  针对构建救助帮扶体系,全方位提供暖心服务,报告提到,持续加强救助庇护服务;持续加强对妇女的维权关爱;持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法进行检察监督,同时,引入专业社会力量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文化教育等服务,帮助其回归正常生活,民政部门对监护人被撤销监护权的未成年人履行国家监护责任;持续加强法律援助服务,司法部明确相关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要求,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依托妇联、共青团组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依托村(居)委会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点。

  与此同时,报告还介绍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加强法律学习宣传普及,着力下好源头预防“先手棋”;加强队伍能力建设,提升反家庭暴力工作专业化水平。

  为了不断推动反家庭暴力法落地见效,切实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作出贡献,报告明确,下一步,反家庭暴力工作将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制度落实;注重社会支持,深化保护服务;加强联动履职,提高工作效能;坚持问题导向,抓实培训宣传。

  《 人民日报 》( 2023年08月30日 04 版)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3/0830/c1001-40066502.html

国务院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国务院日前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推进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建设,积极主动与香港园区协同发展、优势互补,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极点,努力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规划》明确,到2025年,基本建立高效的深港科技创新协同机制,深港科技创新开放合作取得积极成效;皇岗口岸整体完成重建,跨境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实现运转高效的通关查验模式创新;深圳园区监管模式运作成熟,与香港园区基本实现要素流动畅通、创新链条融通、人员交流顺通;建立与香港及国际全面对接的科研管理制度,集聚一批香港及国际优势学科重点实验室集群和卓越研究中心、顶尖企业研发中心,与香港科技合作取得一批重大成果。到2035年,与香港园区协同创新的格局全面形成,科技创新国际化程度居于全球领先地位,创新要素跨境自由有序流动,培育一批世界一流的创新载体和顶尖科技企业研发中心,成为世界级的科研枢纽,有力支撑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广深港科技创新走廊建设。

  《规划》从4个方面部署了主要任务:一是协同香港推动国际科技创新,推动深港双方园区协同发展,支持港澳高校优势学科发展能级跃升,联手打造国际一流科技创新平台。二是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中试转化基地,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突破发展,支持先进生物医药技术创新应用,加快布局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发展前沿领域。三是构建国际化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便利科研人员进出,实施货物分线管理,创新科研相关资金跨境流动监管,探索国际互联网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加快建立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高度便利的市场准入制度。四是打造汇聚全球智慧的科技合作平台,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构筑国际创新人才港,完善全方位科研服务,塑造国际化高品质的科研生活社区。

  《规划》要求,统筹推进深圳园区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等。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加大指导和支持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合作区在体制机制创新、政策措施细化和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的困难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跟踪督促规划任务贯彻落实,适时组织开展评估。广东省要将深圳园区作为全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前沿阵地和试验平台,做好各项指导支持工作。深圳市要落实主体责任,全力抓好深圳园区建设各项工作。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3/0829/c1001-40066365.html

2023年8月28日 星期一

【开学第一课】习言道|立大志、明大德、成大才、担大任

少年强、青年强则中国强。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寄语少年、青年们,要立鸿鹄志、做奋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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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学前教育法草案首次审议

  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本报记者 黄庆畅

  8月28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怀进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作说明。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关系到亿万儿童健康成长。据介绍,近年来,学前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总体上看仍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入园难”和“入园贵”的问题仍然存在,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学前教育资源尤其是普惠性资源不足,保教质量参差不齐,教师队伍建设滞后,保障体系不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为了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有必要抓紧制定学前教育法。

  草案共8章74条,包括总则、规划与举办、保育和教育、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投入与保障、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明确学前教育定位,补齐教育短板。一是将学前教育界定为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强调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二是强调学前教育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三是强调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健全规划举办机制,促进资源供给。一是强化政府办园责任。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举办公办园,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二是严格设立条件和程序。明确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并进行法人登记。三是遏制过度逐利。禁止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等举办营利性民办园;禁止社会资本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园、非营利性民办园;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规范学前教育实施,提高保教质量。一是加强入园保障。要求地方政府采取措施,促进适龄儿童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学前儿童入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二是规范保教活动。要求幼儿园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科学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做好卫生保健管理工作,促进学前儿童身体正常发育和身心健康。三是规范内部管理。明确公办园的基层党组织统一领导幼儿园工作,支持园长依法行使职权;民办园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的规定确定。

  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素质。一是严格资质要求。明确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者受过相关专业培训。二是加强人员配备与聘用管理。要求制定人员配备标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障公办园及时补充教师,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配足配齐教师等工作人员。幼儿园聘任教师等工作人员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进行背景查询和健康检查,存在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不得聘任。三是强化待遇保障。强调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保障教师等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

  完善投入机制,加强经费保障。一是明确投入机制。强调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教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二是加强财政投入保障。强调政府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学前教育财政补助经费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预算,地方政府科学核定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三是促进教育公平。强调合理配置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发展差距;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健全监管体制,强化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安全管理。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指导,依法保障学前儿童与幼儿园安全。二是加强收费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公办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园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监管,引导合理收费;幼儿园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三是加强质量评估。要求制定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将各类幼儿园纳入质量评估范畴,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等或被纳入管理范围

  本报记者 张天培

  8月28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贺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作了说明。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施行以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修订草案立足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将新出现的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纳入管理范围,并增加相应的处罚措施。一是将考试作弊、组织领导传销、从事有损英雄烈士保护等行为增列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并给予处罚。二是将以抢夺方向盘等方式妨碍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升放携带明火的孔明灯、高空抛物、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拒不整改治安隐患、无人机“黑飞”等行为增列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给予处罚。三是将违反证人保护措施、采取滋扰纠缠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虐待所监护的幼老病残人员、违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增列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并给予处罚。四是将娱乐场所和特定行业经营者不履行信息登记或者报送义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非法生产经营制毒物品等行为增列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并给予处罚。

  修订草案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等其他法律衔接协调,进一步合理设定处罚措施和幅度,优化处罚程序。

  在合理设定处罚措施和幅度方面,推进治安管理处罚与当事人自行和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相衔接,明确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增加从轻处罚规定,建立认错认罚从宽制度;将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情形延长至一年,另外,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执行行政拘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罚款幅度,并重点针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拒不整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隐患、非法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在优化处罚程序方面,完善立案、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等程序规定,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衔接;增加规定,对事实清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愿认错认罚并同意适用快速办理的,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同时明确不适用快速办理的情形;明确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当场处罚和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等可由一名人民警察处理的情形,并要求公安机关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障录音录像设备运行连续、稳定、安全;完善强制传唤、询问查证、场所检查程序,增加对异地询问及远程视频询问制度的规定;增加公安机关实施人身检查、采集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的职权,并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要求;将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增加为被处罚人可以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

  修订草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涉及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明确规定从重处罚;规定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增加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进入三审

  更好体现行政复议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

  本报记者 黄庆畅

  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曙宏作的关于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进入三次审议。此前,2022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2023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有些常委委员、单位、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履职保障,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有关要求。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以下规定:一是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二是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三是行政复议人员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四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开展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制定。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更好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和争议的功能。对此,修订草案作出修改:一是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将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工伤认定结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二是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规定,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情形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由“法律、法规”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增加行政复议申请便民举措,更好体现行政复议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一是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二是强化行政复议前置情形的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三是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管辖制度和审理程序的上下互通渠道。修订草案增加两项规定:一是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二是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入二审

  避免提高当事人向最高法申请再审门槛

  本报记者 张 璁

  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修正草案初次审议稿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上诉的,上诉状既可以向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提出,也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有的地方、单位提出,规定可以向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提交上诉状,在电子卷宗尚未全面施行的情况下,并不能真正提升送达效率,还可能产生原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因沟通不畅而影响送达效率的问题,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建议删除该条规定,恢复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修正草案初次审议稿第七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外,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有的地方、单位提出,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的规定避免了程序空转,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此不应设置“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例外,建议删除该条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恢复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修正草案初次审议稿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原则上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诉讼程序等无异议,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裁定是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有的部门、地方和单位提出,这一规定大大提高了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门槛,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建议删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根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情况,目前修改这一制度的条件还不成熟,建议此次不作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删除该条规定。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8月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恢复施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修正草案初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具有我国国籍的证人,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我国驻证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取证。有的部门、单位提出,委托使领馆代为取证的范围不应限于证人,还应包括当事人,且需所在国法律允许。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该条规定作相应修改。

  

  公司法修订草案进入三审

  拟规定股东认缴出资额五年内缴足

  本报记者 黄庆畅

  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曙宏作的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有的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自2014年修改公司法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出资期限、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期出资比例以来,方便了公司设立,激发了创业活力,公司数量增加迅速。但实践中也出现股东认缴期限过长,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建议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认缴登记制度,维护资本充实和交易安全。对此,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期限的规定,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有的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职工是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建议进一步强化公司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修订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公司应当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二是完善董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有关规定,除对职工三百人以上不设监事会的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作出强制要求外,进一步明确,其他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为进一步落实产权平等保护要求,建议进一步完善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相关规定。修订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规定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二是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规定;三是增加公司不得提高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的规定;四是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虽不在公司任职但实际控制公司事务,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建议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有的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建议,落实党中央关于公司债券管理体制改革要求,适应债券市场发展实践需要,完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根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企业债券审核职责划入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删去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开发行债券注册的规定;二是明确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三是将债券存根簿改为债券持有人名册;四是将发行可转债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五是增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规则和效力的规定,增加债券受托管理人相关规定。

  

  增值税法草案进入二审

  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本报记者 张天培

  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平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约占全国税收收入的30%左右。按照党中央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部署,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计划安排,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增值税法草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草案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主要对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作了规定。”何平说。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突出增值税价外税的特点,建议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增值税税额。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关于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简易计税的适用范围,细化完善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相关规定修改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单位建议,将现行的小规模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充实完善相关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加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加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草案第十六条对留抵税额的两种处理方式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专家学者建议,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自主选择留抵税额的处理方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据了解,草案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增值税专享优惠政策,但未明确相关范围和要求,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专家学者建议增加相关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业就业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另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建议,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和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相关税收立法授权条款;在规范税收立法授权的同时,也要为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机调控留出适当空间。草案二次审议稿将相关条款中对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授权性规定,调整或者明确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学位法草案首次审议

  完善学位管理体制 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本报记者 张 璁

  8月28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贺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作说明。

  草案共7章40条,包括总则、学位管理体制、学位授予权的取得、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与监督、附则。

  据介绍,草案完善学位管理体制,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和实践要求。草案规范学位授予权审批行为。设立学位授予单位或者增设学位授予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优化学科结构和学位授予点布局,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重大需求、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创新、文化传承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需要,对相关学位授予点的设置、布局和学位授予制定特别条件和程序。此外,草案还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需要,申请撤销相应学位授予点。

  草案还细化和明确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确保学位授予质量。例如,在细化学位授予条件上,草案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在法定学位授予条件基础上,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草案完善学位授予程序。申请学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通过同行专家评阅、答辩等程序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草案健全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草案,学生或者受教育者对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其学位申请有异议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学位申请人对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位申请人对有关学位授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其他人员对有关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投诉或者举报,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 人民日报 》( 2023年08月29日 04 版)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3/0829/c1001-400655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