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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7日 星期四

第六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在福州举办 李书磊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讲话

新华社福州4月27日电 4月27日,第六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在福建省福州市开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宣部部长李书磊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讲话。

本届峰会以“加快数字中国建设,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为主题,以宣传贯彻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为主线,集中展示数字中国建设最新成果,分享发展经验,以数字中国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峰会将举办系列论坛活动,包括开幕式、主论坛以及20个分论坛,发布《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等重要报告,启动2023年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月。峰会期间,还将举办数字中国建设成果展、数字产品博览会以及数字中国创新大赛。成果展重点展示数字基础设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等11个方面的数字化最新成果和优秀实践案例。数字产品博览会打造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的“买全球 卖全球”数字产品交易和产品服务平台。数字中国创新大赛设置9个赛道,参赛人数2.7万余人。此外,云生态大会、工业互联网生态大会、人工智能生态大会,以及“闽江夜话”、“有福之州·对话未来”等特色活动也将同步举行。

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出席。

本届峰会为期2天,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3/0427/c1001-32675066.html

2023年4月26日 星期三

联播+|建设知识产权强国 总书记这样部署

“中国始终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持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4月26日,习近平主席向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五十周年纪念暨宣传周主场活动致贺信。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发表重要论述,引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央视网《联播+》特推出长图解,与您一同学习。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网)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3/0427/c1001-32674979.html

跟着总书记看中国 | 穿越千年,山水之中觅知音

最近,#湖北省博连鸡蛋都是编钟造型#的话题意外成为网络热搜。有网友晒出在省博吃到的牛肉面,被细节震撼到,不禁惊呼:“连鸡蛋都是编钟造型的!”

在突然降温的上周末,全国文旅依然“热度不减”——

好客山东,让全国大学生争相前往;

老家河南,国风穿越引客来;

灵秀湖北,省内外的游客排起长队等待参观博物馆……

刚刚在武汉落下帷幕的第二届中国(武汉)文化旅游博览传来好消息:在3天的展期中吸引了17.9万人次参观,共签约62个文旅项目,总金额达1125亿元。

像这样的“文旅热”在全国都成为一种常态,快速复苏的信号持续增强。今年一季度,国内旅游总人次12.16亿,比上年同期同比增长46.5%。其中,湖北数据也非常亮眼:湖北省累计接待游客1.43亿人次,同比增长29%,其中,外省来鄂游客4692万人次,占比32.81%。

为何文旅事业的生命力如此旺盛?

答案的根源一定是——文化底蕴。

譬如生生不息的荆楚文化。正如2018年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武汉会见印度总理莫迪,参观湖北省博物馆精品文物展时指出,

“荆楚文化是悠久的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地位举足轻重。”

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文化,才是旅游的灵魂。读懂了文化,才能更好认识这座城。

前不久,法国总统马克龙访华时听到的一曲古琴演奏《高山流水》,正是中国所要传递的“寻觅知音”美好期盼;而在本届文博会的湖北馆,智能机器人与激光琴共同奏响的《高山流水》悦耳动听,欢迎八方山水知音相会湖北。

两度弹奏的《高山流水》,将荆楚文化中极具代表性的知音文化,以及钟子期和俞伯牙的故事带入人们视野。

两千多年来,寻觅知音

成为中国人精神生活中的至高追求

走出熟悉的地方

到不同的山水间寻觅共鸣

穿越世俗的时空

与横跨千年的灵魂触发共情

在历史长河中,长江流域的先民孕育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遥远时代的郧县人,证明长江流域是古人类起源的重要区域。

生命在传续,历史未断代。

沿江,是人类生生不息的生活痕迹——龙山文化、仰韶文化、屈家岭文化、石家河文化、春秋战国、秦汉直至唐宋元明清的文化遗存……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当代中国文化的根基,是维系全世界华人的精神纽带,也是中国文化创新的宝藏。”

这,就是总书记非常看重的中华文明探源工程,所存在的意义。

时空飞梭百万年,长江中游文明到达了璀璨时期。“史前艺术家们”别具一格的审美创造力与审美情趣,彰显出楚地文化所特有的浪漫瑰丽。

这枚小小的陶塑人像上,留下两枚人类指纹,被证实是长江流域目前所见最早的人类指纹遗迹。

一枚指纹背后,是一个和你我一样曾存活于世的人。“我”和“他”之间的牵连,让我们隐约看见了文化流动、生命延续的脉络。

这也正是荆楚文化的魅力所在。长江中游已发现和确认的史前城址达20余座,作为拥有长江干流最长的省份,湖北拥有17处这样的遗迹。

就在今年4月17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博览会暨“考古中国·长江中游文明进程”专题展览开幕式在武汉举行,180余件(组)文物展示了从新石器时代到战国时期,长江中游文明的辉煌。

穿越千百万年,那份当初的温度,依然还在。

时间来到春秋战国时期,楚文化以其“先驱”“颠覆”的亮点,震撼世界。

聆听曾侯乙编钟的浑厚钟声,我们能听到两千多年前的“荆楚好声音”;

循着“楚辞之祖”屈原的浪漫想象,我们能感悟到“吾将上下而求索”的执着;

鉴赏造型多元的青铜礼器,我们能解码楚国在群雄争霸中强势崛起的战略密码。

这股“楚风”,吹了千年,愈来愈旺。

在宜昌,由秭归县“屈原故里端午习俗”等习俗共同组成的中国“端午节”,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在荆州,首届楚文化节硕果累累——12场地方戏曲优秀剧目调演,吸引线上线下200万人次听“楚声”、寻“楚脉”;为期20天的“盛世回归·圆明园兽首特展”,吸引11万人次打卡荆州博物馆。

在海外,端午的赛龙舟甚至在德国落地生根已经有整整20年的时间;美国一些高校只要是开设中国文学课,必然都会讲到《楚辞》……

楚文化,已成为中华民族精神文化向外输出的一张亮眼名片!

一部三国史,悠悠千余年。传奇三国在荆楚大地留下了光辉的历史印记。

在赤壁,一战鼎三国,一壁赤千年;

在鄂州,孙权自公安徙都鄂,改名武昌,起“因武而昌”之义;

在荆州,这里是“孙刘鼎足地,荆益犬牙州”;

在襄阳,这里是铁打的“兵家必争之地”。

从时光长廊里走来的湖北,见证过无数英雄豪杰轮番登场。脚踏的是历史,呼吸的是文化。

随着一批新建文旅项目逐步落地、城区旅游配套设施逐渐完善,散落各处的历史文化资源逐渐“串珠成链”,开始呈现规模效应。相关数据显示,襄阳关圣古镇已吸引了省内外游客超800万人次,咸宁三国赤壁古战场景区接待游客量突破40万人次,荆州古城门外的荆街在今年元宵节单日客流已突破5万人次……

历经数千年风雨洗礼,古老文化与现代文明在这里完美融合。

荆山楚水孕古育今,璀璨文化历久弥新。伯牙穿越百万年荆楚历史所寻觅的知音,正是这届中国(武汉)文化旅游博览会所要传达的思想——以开放姿态迎八方客,在九州四海寻觅读懂一座城的“知音”。

差异与融合、机遇与空间、生机与浪漫双向奔赴山海!

 

出品人:王彬

总监制:岑卓

监制:洪燕

编审:康耀方 林如峰

统筹:罗峰 杨岚

文案:思享工作室 刘蕊俊 张文杰

设计:爱上湖北 秦道冠 杨紫悦 席志豪 王子煊

摄影:毛捷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3/0427/c1001-32674926.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态安全布局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四章 生态风险防控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防控生态风险,保障生态安全,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或者涉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本法所称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区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科学防控、系统治理。

  第四条 国家建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协调机制,统筹指导、综合协调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审议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青藏高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防控、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青藏高原生态安全等责任。

  青藏高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加强协作,协同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

  第六条 国务院和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编制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等工程,统筹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专项规划。编制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

  第七条 国家加强青藏高原土地、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冰川、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状况和生态环境状况调查,开展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健全青藏高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水文、气象、地质、水土保持、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推进综合监测、协同监测和常态化监测。调查、评价和监测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享。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青藏高原科学考察与研究,加强青藏高原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生态保护修复、水文水资源、雪山冰川冻土、水土保持、荒漠化防治、河湖演变、地质环境、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防治、能源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生态系统碳汇等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长期研究工作,掌握青藏高原生态本底及其变化。

  国家统筹布局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科技创新平台,加大科技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充分运用青藏高原科学考察与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技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中的支撑作用。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青藏高原传统生态文化遗产,弘扬青藏高原优秀生态文化。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养,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宣传报道,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对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态安全布局

  第十一条 国家统筹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布局,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重大工程,优化以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态系统碳汇等为主要生态功能的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战略地。

  第十二条 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国家对青藏高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有关要求,细化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统筹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涉及青藏高原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十三条 青藏高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青藏高原生态空间内的用途转换,应当有利于增强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冰川、荒漠等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

  青藏高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内人类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评估生态保护成效。

  第十四条 青藏高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从严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 国家加强对青藏高原森林、高寒草甸、草原、河流、湖泊、湿地、雪山冰川、高原冻土、荒漠、泉域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巩固提升三江源(长江、黄河、澜沧江发源地)草原草甸湿地生态功能区、若尔盖草原湿地生态功能区、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阿尔金草原荒漠化防治生态功能区、川滇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藏东南高原边缘森林生态功能区、藏西北羌塘高原荒漠生态功能区、珠穆朗玛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

  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青藏高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国务院和青藏高原省级人民政府在青藏高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重要自然景观分布区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推进三江源、祁连山、羌塘、珠穆朗玛峰、高黎贡山、贡嘎山等自然保护地建设,保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 青藏高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青藏高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生产力布局,优先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适度发展生态旅游、特色文化、特色农牧业、民族特色手工业等区域特色生态产业,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

  在青藏高原新建、扩建产业项目应当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严格执行自然资源开发、产业准入及退出规定。

  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十八条 国家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

  第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加强三江源地区的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对依法设立的国家公园进行系统保护和分区分类管理,科学采取禁牧封育等措施,加大退化草原、退化湿地、沙化土地治理和水土流失防治的力度,综合整治重度退化土地;严格禁止破坏生态功能或者不符合差别化管控要求的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青藏高原雪山冰川冻土保护制度,加强对雪山冰川冻土的监测预警和系统保护。

  青藏高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型冰帽冰川、小规模冰川群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对重要雪山冰川实施封禁保护,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人为扰动。

  青藏高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冻土区保护范围,加强对多年冻土区和中深季节冻土区的保护,严格控制多年冻土区资源开发,严格审批多年冻土区城镇规划和交通、管线、输变电等重大工程项目。

  青藏高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雪山冰川冻土与周边生态系统的协同保护,维持有利于雪山冰川冻土保护的自然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青藏高原江河、湖泊管理和保护制度,完善河湖长制,加大对长江、黄河、澜沧江、雅鲁藏布江、怒江等重点河流和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色林错、纳木错、羊卓雍错、玛旁雍错等重点湖泊的保护力度。

  青藏高原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科学划定并公布。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青藏高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

  第二十二条 青藏高原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坚持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统筹各类用水需求,兼顾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第二十三条 国家严格保护青藏高原大江大河源头等重要生态区位的天然草原,依法将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障草原畜牧业健康发展发挥最基本、最重要作用的草原划为基本草原。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藏高原草原保护,对基本草原实施更加严格的保护和管理,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

  国家加强青藏高原高寒草甸、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草原围栏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草原原生植被,科学推进退化草原生态修复工作,实施黑土滩等退化草原综合治理。

  第二十四条 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草原生态保护和畜牧业发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落实草畜平衡,科学划定禁牧区,防止超载过牧。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核定的草原载畜量;采取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理牲畜、优化畜群结构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

  第二十五条 国家全面加强青藏高原天然林保护,严格限制采伐天然林,加强原生地带性植被保护,优化森林生态系统结构,健全重要流域防护林体系。国务院和青藏高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青藏高原重要生态区、生态状况脆弱区划定公益林,实施严格管理。

  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实施国土绿化,因地制宜,合理配置乔灌草植被,优先使用乡土树种草种,提升绿化质量,加强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草原火灾防范。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强青藏高原湿地保护修复,增强湿地水源涵养、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功能,提升湿地固碳能力。

  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的要求,优化湿地保护空间布局,强化江河源头、上中游和泥炭沼泽湿地整体保护,对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湿地进行综合整治和修复。

  禁止在星宿海、扎陵湖、鄂陵湖、若尔盖等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青藏高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耕地基础地力,增强耕地生态功能,保护和改善耕地生态环境;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采取养用结合、盐碱地改良、生态循环、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方式,科学利用耕地,推广使用绿色、高效农业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野生动植物物种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实施保护措施的意见,完善相关名录制度,加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和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对野牦牛、藏羚、普氏原羚、雪豹、大熊猫、高黎贡白眉长臂猿、黑颈鹤、川陕哲罗鲑、骨唇黄河鱼、黑斑原鮡、扁吻鱼、尖裸鲤和大花红景天、西藏杓兰、雪兔子等青藏高原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支持开展野生动物救护繁育野化基地以及植物园、高原生物种质资源库建设,加强对青藏高原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的救护和迁地保护。

  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野生动物致害综合防控。对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牲畜、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加强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完善生态廊道,提升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

  第三十条 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荒漠化土地封禁保护、植被保护与恢复等措施,加强荒漠生态保护与荒漠化土地综合治理。

  第三十一条 青藏高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禁抚育、轮封轮牧、移民搬迁等措施,实施高原山地以及农田风沙地带、河岸地带、生态防护带等重点治理工程,提升水土保持功能。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青藏高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三江源、祁连山黑河流域、金沙江和岷江上游、雅鲁藏布江以及金沙江、澜沧江、怒江三江并流地区等重要江河源头区和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治理区,人口相对密集高原河谷区的水土流失防治。

  禁止在青藏高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控制扰动范围。

  第三十三条 在青藏高原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要求。依法禁止在长江、黄河、澜沧江、雅鲁藏布江、怒江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地内从事不符合生态保护管控要求的采砂、采矿活动。

  在青藏高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选择环保、安全的勘探、开采技术和方法,避免或者减少对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在生态环境敏感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应当符合相关管控要求,采取避让、减缓和及时修复重建等保护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四条 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加强对在建和运行中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

  在青藏高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科学编制矿产资源开采方案和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新建矿山应当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应当实施绿色化升级改造,加强尾矿库运行管理,防范和化解环境和安全风险。

  第四章 生态风险防控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青藏高原生态风险防控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自然灾害防治、气候变化应对等生态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保障青藏高原生态安全。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加强青藏高原自然灾害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雪崩、冰崩、山洪、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冰湖溃决、冻土消融、森林草原火灾、暴雨(雪)、干旱等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综合治理,提高地震、山洪、冰湖溃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建立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适应的自然灾害防治工程和非工程体系。

  交通、水利、电力、市政、边境口岸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自然灾害防治义务,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加强工程建设、运营期间的自然灾害防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十八条 重大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生态和地质环境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沿线生态和地质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状况,制定沿线生态和地质环境监测方案,开展生态和地质环境影响的全生命周期监测,包括工程开工前的本底监测、工程建设中的生态和地质环境影响监测、工程运营期的生态和地质环境变化与保护修复跟踪监测。

  重大工程建设应当避让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迁地保护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与野生动植物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青藏高原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组织开展种质资源调查与收集,完善相关资源保护设施和数据库。

  禁止在青藏高原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有害生物防治、自然灾害防治等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依法取得批准。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实行外来物种引入审批管理,强化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加强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生态修复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第四十一条 国家加强对气候变化及其综合影响的监测,建立气候变化对青藏高原生态系统、气候系统、水资源、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雪山冰川冻土和自然灾害影响的预测体系,完善生态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强化气候变化对青藏高原影响和高原生态系统演变的评估。

  青藏高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雪山冰川冻土消融退化对区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监测与风险评估。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国家加大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的财政投入,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防控等。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青藏高原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予以倾斜。

  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

  第四十三条 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提高转移支付系数、加计生态环保支出等方式,对青藏高原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青藏高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全面纳入省级对下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范围,促进生态保护同民生改善相结合。

  国家通过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探索确定青藏高原生态产品权责归属,健全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机制,鼓励青藏高原特色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创建,形成多元化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第四十四条 国家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提供支持,实行有利于节水、节能、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金融、税收政策,鼓励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益组织、社会资本参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 国家支持在青藏高原因地制宜建设以风电、光伏发电、水电、水风光互补发电、光热、地热等清洁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体系,加强清洁能源输送通道建设,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除保障居民用电和巩固边防需要外,禁止在青藏高原新建小水电项目。

  第四十六条 在青藏高原发展生态旅游应当符合资源和生态保护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开发青藏高原生态旅游产品、设计旅游路线,合理控制游客数量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规模。

  组织或者参加青藏高原旅游、山地户外运动等活动,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符合区域生态旅游、山地户外运动等管控和规范要求;禁止破坏自然景观和草原植被、猎捕和采集野生动植物。

  组织或者参加青藏高原旅游、山地户外运动等活动,应当自行带走产生的垃圾或者在指定地点投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生活垃圾。

  第四十七条 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推进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内部以及周边毗邻地带生态保护修复,统筹规划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青藏高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推进农村卫生厕所改造和乡村绿化,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塑造乡村风貌,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各类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公开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举报和控告污染青藏高原环境、破坏青藏高原生态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建立执法协调机制,对重大违法案件和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的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第五十条 国家实行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将环境质量提升、生态保护成效、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等纳入指标体系。

  第五十一条 国家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司法保障建设,鼓励有关单位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提供法律服务。

  青藏高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查处青藏高原生态保护违法行为或者办理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公益诉讼等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

  第五十二条 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在履行相关职责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青藏高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在国家公园内从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造成生态破坏;

  (二)在星宿海、扎陵湖、鄂陵湖、若尔盖等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

  (三)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四)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五)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六)破坏自然景观或者草原植被;

  (七)猎捕、采集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占用青藏高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黄河、澜沧江、雅鲁藏布江、怒江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地内从事不符合生态保护管控要求的采矿活动的,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设备、工具;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新建小水电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责令恢复原状,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旅游、山地户外运动中随意倾倒、抛撒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污染青藏高原环境、破坏青藏高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青藏高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确定。

  第六十二条 青藏高原省、自治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具体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3/0427/c1001-32674370.html

2023年4月25日 星期二

【中国星辰】习言道|人类的探索精神是伟大的

4月24日是中国航天日,今年的主题为“格物致知,叩问苍穹”。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航天事业发展,多次鼓励青少年要崇尚科学、敢于有梦。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3/0426/c1001-32673631.html

习近平向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联盟大会致贺信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  4月2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向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联盟大会致贺信。

  习近平指出,亚洲是人类文明重要发祥地,孕育并保有着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为世界文明发展史书写了浓墨重彩的篇章。2019年,我在亚洲文明对话大会上倡议开展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4年来,各方积极响应、共同努力,在古代文明研究、联合考古、古迹修复、博物馆交流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为保护人类文明精华作出亚洲新贡献。

  习近平强调,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联盟的成立,有利于加强亚洲文化遗产保护,深化亚洲文明交流,繁荣世界文明百花园,为人类文明进步贡献力量。中国愿在联盟框架下,同亚洲各国携手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经验交流,积极推动文化遗产领域国际合作,构建全球文明对话合作网络,促进各国人民相知相亲,共同推动人类文明发展进步。

  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联盟大会由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25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开幕。


  《 人民日报 》( 2023年04月26日 01 版)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3/0426/c1024-32673414.html

李强向中国-东盟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合作年开幕式致贺信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4月25日向中国-东盟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合作年开幕式致贺信。

  李强表示,今年适逢习近平主席提出建设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共建“一带一路”倡议10周年。农业和粮食安全是和平稳定、发展繁荣的基础,也是中国-东盟合作的重点领域。办好中国-东盟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合作年意义重大。希望双方进一步加强政策沟通和交流合作,提高农业发展的韧性和可持续性,更好保障粮食安全,共同为全球粮农治理贡献东亚智慧、树立东亚典范。

  李强指出,中国和东盟是好邻居、好朋友、好伙伴。我们愿同东盟国家一道,以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合作年为契机,深化农业绿色发展、减贫与乡村振兴、智慧农业和数字乡村等重点领域合作,携手建设和平、安宁、繁荣、美丽、友好的共同家园,推动中国东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走深走实,助力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3/0425/c1024-32673396.html